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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制度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21-03-18|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监事管理,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丹阳市玉汝于成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设立监事2名,监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长、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切实履行监事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人员、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基金会财务工作和会计资料。
  (二)监督理事会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理事大会的决议。
  (三)对理事、财务履行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本社理事、财务的行为损害本社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七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2019年4月7日理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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