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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1-03-18 | 栏目:管理制度 |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丹阳市玉汝于成助学社(以下简称“助学社”)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助学社财务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保证助学社有序运作,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助学社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助学社财务管理工作在理事会及志愿者总部的领导下开展,接受丹阳市民政局、财政局以及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镇江分所的监督、指导。助学社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责权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职能是: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保护助学社财产安全、完整,通过做好记账、算账、报账工作如实反映助学社的财务状况,为助学社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对助学社的重大决策提供财务依据。
第四条  财务管理是助学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助学社领导对财务管理有领导、组织、监督、监察的责任。财会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负责集中管理助学社的一切财务开支,认真执行各项制度,奉公守法,履行职责,领导以及各部门应支持会计部门按《会计法》执行会计监督。
第五条 助学社财务管理范围:
(一) 接受捐赠的现金和实物,各项合法收入;
(二) 各项费用的支出管理;
(三) 财产、物资资料管理;
(四) 暂收暂付及往来款管理;
(五) 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管理;
(六) 财务报告;
(七) 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六条  资产管理要实行账、款,物分别设岗,会计、出纳、保管人员职责应明确界定,不得相互兼任。财务专用印鉴和票据要分人专管。
第七条  会计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助学社接受捐赠的现金和实物,开具助学社捐赠专用票据。专用票据的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资助项目和日常经费开支由受益单位、助学社提出申请,按以下审批权限审批执行
1.一千元以下(含一千元)的支出由理事长审批
2.一千元以上的支出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理事会一致同意后方可批准。
 
第三章  助学社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助学社组织、接受捐赠,使用资产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对于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应根据捐赠协议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助学社宗旨的用途时,助学社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一条  助学社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守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助学社财产必须用于符合本助学社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教育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助学社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助学社应及时如实答复。本助学社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助学社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十四条  本助学社的财产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五条  资产的具体使用办法按助学社章程规定执行。
 
第四章  暂收暂付及往来款管理
第十六条  财务人员应加强对应收及暂付的管理,及时清理、收回或结清应收和暂付款项。
第十七条  助学社日常的开支,要先办理手续。预支现金或领用支票,预支人应填写“借款单”,按规定办理。预支人在领用后五日内(差旅费应于返回工作驻地五日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提供经办人、验收(或证明)人签字的合法票据,根据资金使用审批权限,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五章 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十八条 助学社一切财务收支凭证,包括收据及票证由财务人员统一购买,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其它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和印制。
第十九条 必须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对各种会计凭证和档案资料应妥善保管,档案的期限和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助学社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第二十一条 助学社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组织名称、组织登记证号、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中期、报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二十二条 助学社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送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必要时向赞助、捐赠人及其它相关方报告相关财务信息。
 
第七章 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助学社的财务监督检查工作由助学社监督委员会负责,必要时可提请审计部门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贯彻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助学社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检查,并坚持实行内部稽核、审计制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助学社财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六条 助学社理事会、志愿者总部以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财务管理制度由助学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财务管理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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